结论:一般情况下,11、12年之前已经还完的钱不能要回,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有不同结果。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正常情况不能要回的原因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个人或组织。虽然现在债权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但之前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还完借款,这表明双方在当时已经完成了借款合同的履行。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也接受了还款,借款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没有合法依据再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偿还的款项。
可能存在可以要回的特殊情况
- 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如果当时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后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债务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不过,要回这部分利息需要债务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约定的利率以及已经支付的利息金额等情况。例如,有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高利率,或者有转账记录等能证明支付利息情况的证据。
-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债务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还款,那么债务人可以主张撤销还款行为,要求债权人返还已还款项。比如债权人以虚假的事实欺骗债务人借款,或者以威胁的手段迫使债务人还款等。但债务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这些法定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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