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可以写明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且可以明确写为“现金人民币”。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合同自由原则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合意,明确约定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如“出借人以现金人民币形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该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交付凭证与举证责任角度
若合同中约定现金交付,需注意保留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收条、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法院需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现金交付因缺乏银行流水等直接证据,可能增加举证难度,建议通过补充证据强化交付事实的证明力。
风险防范角度
税务合规角度
若借款涉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借款人需就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交付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利息支付真实性的核查,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并保留完税凭证(如需)。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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