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不在第二轮承包地的成员,户口挂靠的子女能否继承第三轮承包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非家庭中的某一个成员。因此,当农户中的某一成员去世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因此转移给其他非农户成员,包括户口挂靠的子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如果农户家庭中的某一成员去世,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享有和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农户家庭的全部成员均死亡,那么农户主体将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丧失,此时承包地需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
再来看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即不在第二轮承包地的成员,户口挂靠的子女。由于这些子女并非原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他们无法基于继承权来主张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即使是在第三轮承包地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没有成为新的承包户的家庭成员,那么他们同样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的。
综上所述,不在第二轮承包地的成员,户口挂靠的子女是无法继承第三轮承包地的。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且属于农户家庭而非个人所有。在承包人死亡或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