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书此致直接写申请人可以吗-马建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行政纠纷

不可以。在法院申请书中,“此致”后面应当写具体的法院名称,而不是申请人。

  1. “此致”的规范用法:

    • “此致”是法律文书中的一种固定格式用语,用于引出文书的送达对象。在法院申请书中,“此致”后面应当紧跟具体的法院名称,以表明该申请书是提交给哪个法院的。
  2. 写申请人的错误性:

    • 如果将“此致”后面写成申请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文书格式要求的。因为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其送达对象应当是法院,而不是申请人自己。
  3. 法律文书的严谨性:

    • 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谨性,其格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撰写法院申请书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格式或内容存在错误,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申请书的受理和审查。
  4. 正确做法:

    • 在撰写法院申请书时,应当在“此致”后面写明具体的法院名称,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同时,还需要注意申请书的整体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