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共有两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款: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这两款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调查情况、听取意见以及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和听证审理等,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