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主要立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这三种,它们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具体来说:
行政法规:
- 制定主体:国务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 特点: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特点:地方性法规主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社会关系,其效力限于本行政区域。
规章:
- 制定主体: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这些制定的规章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 特点:规章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各制定主体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所立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