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受贿罪区别-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通常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在刑法中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定义与主体

  1. 斡旋受贿罪:

    • 定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定义: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依照此规定定罪处罚。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二、行为方式

  1. 斡旋受贿罪:

    •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行为方式更为多样,既可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也可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其核心在于“利用影响力”,且行为具有间接性。

三、关系依托

  1. 斡旋受贿罪:

    • 基于行为人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所形成的影响力。

四、主观方面

  1. 斡旋受贿罪:

    • 故意,且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故意,且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五、法定刑

  1. 斡旋受贿罪:

    • 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环保局局长A的远房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C通过环保审批,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

  • 如果A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那么A构成斡旋受贿罪。
  • 如果A不是直接利用自身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使得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B收受财物,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定义、主体、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主观方面以及法定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准确区分两者,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