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罪名有哪些-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的罪名,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专业且较为广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分类及具体罪名,这些罪名可能随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但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污贿赂犯罪

  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5.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6.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8.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的行为。

  10.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渎职犯罪

  1.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2.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6.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或者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1.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此犯罪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此犯罪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3.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4. 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5.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罪名涵盖了贪污贿赂、渎职以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检察院在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方面的重要职责。如果您对某个具体罪名有更深入的了解需求,或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