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不能跳过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15条,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自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业委会的权限边界
业委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等,但不包括替代业主大会作出重大决策。若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直接签订物业合同,该合同可能因缺乏合法表决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物业企业亦可能因未与真正权利主体(业主大会)签约而面临履约风险。
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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