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应当坚持的核心原则是“亲历性原则”,同时,这一原则也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紧密相连的。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原则及其重要性:
亲历性原则:
亲历性原则强调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始终处在司法办案的第一线。这意味着司法人员需要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这一原则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实现“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亲历性原则的重要性:
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通过亲历性审查,司法人员能够更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传递或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
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亲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全面审查各种证据,包括有罪、罪重的证据以及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促进法律正确适用: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司法人员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和韧性:坚持亲历性原则,有助于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提高监督办案本领,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和韧性,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如何践行亲历性原则:
从案卷中走出来:司法人员不能仅满足于案卷之上的书面审查,而应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
注重实地调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实地走访、现场勘查,全面掌握第一手的证据,努力还原事实真相。
面对面听取陈述:通过提审、询问等形式,面对面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不放过一个疑点,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把握好亲历性与补充性、协同性之间的关系:在坚持亲历性原则的同时,也要明确自身职责范围,不越俎代庖,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办理案件应当坚持亲历性原则,这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司法人员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践行和完善这一原则,提高自身监督办案本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