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时并非必须两名鉴定人同时在场查体,但特定情况下需要两名鉴定人共同参与。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的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两名鉴定人必须同时在场查体,而是强调“共同参与鉴定活动”。实践中,两名鉴定人可通过分工协作完成鉴定(例如一人查体、一人记录,或分别进行不同环节的检验),只要最终鉴定意见由两人共同签署即可。
特殊情形的强制性规定
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鉴定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如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伤残等级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或行业规范可能要求两名鉴定人必须同时在场查体。例如:
未满足要求的法律后果
若鉴定程序违反强制性规定(如应两人同时在场却未满足),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建议: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程序说明,确认是否符合“两名鉴定人共同参与”的要求。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鉴定类型、地方规范等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