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提出异议,可通过以下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异议提出与受理阶段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包括企业)有权在公告期内向作出注销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需明确载明反对注销的理由及证据材料(如采矿权未到期、未履行法定注销程序、存在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证据固定与程序合规性审查
企业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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