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高企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法律依据-赵亮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劳动纠纷

取消高企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若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奖励资金需依法追缴。具体情形包括:

    •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企业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或提供虚假材料;
    • 企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后,税务机关需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年度起已减免的税款及奖励资金。
  2. 《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若企业通过虚假申报或隐瞒事实获取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此条款同样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追缴,因奖励资金通常与税收优惠挂钩,属于财政补贴范畴。

  3.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
    部分地方政府会制定具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明确取消资格后的追缴程序。例如:

    • 某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可能规定,若企业被取消资格,需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资金,逾期未退还的,财政部门可依法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 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奖励协议中,可能约定“若企业资格被取消,需无条件退还奖励资金”等条款,此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追缴依据。

实务建议:
若企业面临取消资格及追缴问题,需重点核查:

  1. 取消资格的具体事由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法定情形;
  2. 追缴程序是否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的时限、通知等要求;
  3. 若对追缴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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