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是否还能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高澄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公司事务

结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以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

    • 分析: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未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若股东违反此规定,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分析: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情形,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 分析: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容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殊情况

    • 分析:虽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上述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且这些情形与公司的破产有直接关联,债权人仍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过,此时需要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并由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或者由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需经过破产管理人的认可或法院的审查。
    • 实际操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的行为,一旦发现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或法院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程序与注意事项:

  • 提交申请: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
  •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并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请。
  • 裁定结果: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会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应对裁定结果保持关注,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申诉。

建议:

  • 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前,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应积极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公司的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
  • 若对法律程序或证据收集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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