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结算施工单位如何反复-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结算,施工单位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和反驳:

  1. 审查欺诈的构成要件
    施工单位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主张的“欺诈”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欺诈需满足以下条件:

    • 施工单位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 建设单位因该虚假情况或隐瞒而陷入错误认识;
    • 建设单位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结算的意思表示。
      若建设单位无法充分证明上述要件,施工单位可主张其主张不成立。
  2. 核实结算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施工单位应核实结算文件(如结算协议、签证单、验收报告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若结算文件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内容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可主张结算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撤销。

    • 若结算文件已通过审计或第三方机构确认,施工单位可强调其公信力;
    • 若结算文件存在瑕疵(如签字不全、内容模糊),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补充证据(如沟通记录、工作联系单等)以证明结算的真实性。
  3. 主张建设单位怠于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建设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施工单位可主张其撤销权已消灭。

    • 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其何时发现“欺诈”事实;
    • 若建设单位无法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施工单位可主张结算文件不可撤销。
  4. 举证证明自身无欺诈行为
    施工单位应积极举证证明自身在结算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例如:

    • 提供结算依据(如合同、图纸、变更单等)证明结算金额的合理性;
    • 提供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
    • 若涉及第三方评估或审计,提供相关报告证明结算的客观性。
  5. 主张建设单位存在过错或恶意
    若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及时审核、未提出异议等),施工单位可主张其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

    • 若建设单位在结算文件签署后长期未提出异议,施工单位可主张其已默认结算金额;
    • 若建设单位主张撤销结算的目的是拖延付款或转嫁风险,施工单位可主张其恶意行使权利,法院不应支持。
  6. 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抗辩
    若建设单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施工单位应在答辩中明确反驳其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可:

    • 申请鉴定结算文件的真实性或金额合理性;
    •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欺诈的直接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承诺等);
    • 主张建设单位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支持。

总结:施工单位应从欺诈构成要件、结算文件效力、撤销权行使期限、自身无过错等方面进行全面反驳,并积极举证证明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建设单位无法充分证明欺诈事实或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施工单位可主张结算文件不可撤销,并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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