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八分地户里有人 一人迁出 村民小主开会收地合理合法吗-高震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房产纠纷

结论:村民小组开会收回迁出人员土地是否合理合法,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迁出人员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自愿交回或存在“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法定情形。若迁出人员仅个人户籍迁出,但家庭其他成员仍保留户籍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义务(如缴纳农业税费、参与集体事务等),则村民小组无权单方面收回土地。此时召开会议决定收地属于违法行为,迁出人员可通过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2. 若迁出人员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若迁出人员因“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等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承包地可能被集体收回。但需注意:

    • 程序合法性:收回决定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 补偿义务:若土地被征收或用于非农建设,集体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 例外情形:若迁出人员仍依赖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如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集体不得强行收回。
  3. 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
    即使符合收回条件,若村民小组会议存在以下问题,决议可能被撤销:

    • 未提前15日通知全体成员参会;
    • 未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应到成员的2/3以上);
    • 未保障迁出人员陈述申辩权;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留出必要口粮田)。

建议行动:

  • 迁出人员可要求村民小组出示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批准文件,核查程序合法性;
  • 若认为权益受损,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
  • 集体经济组织应完善土地管理台账,避免因成员资格认定不清引发纠纷。

(注: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政策,如《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