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村民小组开会收回迁出人员土地是否合理合法,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迁出人员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自愿交回或存在“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法定情形。若迁出人员仅个人户籍迁出,但家庭其他成员仍保留户籍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义务(如缴纳农业税费、参与集体事务等),则村民小组无权单方面收回土地。此时召开会议决定收地属于违法行为,迁出人员可通过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若迁出人员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若迁出人员因“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等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承包地可能被集体收回。但需注意:
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
即使符合收回条件,若村民小组会议存在以下问题,决议可能被撤销:
建议行动:
(注: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政策,如《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