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结算施工单位如何抗辩-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合同纠纷

作为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针对建设单位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结算,施工单位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

  1. 不存在欺诈行为

    • 事实层面:施工单位要详细梳理整个结算过程,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结算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告知建设单位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建设单位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结算所依据的工程资料、签证单、变更通知等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每一项工程量的计算和计价都有合理的依据和记录。可以提供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以证明结算金额是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得出的,不存在虚构或夸大的情况。
    • 主观层面:强调施工单位没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施工单位可以说明自己在结算时是秉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进行结算工作,没有故意欺骗建设单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例如,施工单位可以提供内部的相关审批文件、结算流程记录等,证明结算工作是经过严格审核和规范的程序进行的,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2. 建设单位未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或未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 错误认识方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并没有因为所谓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例如,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有自己的专业团队或委托了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他们对工程情况和结算金额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断能力,并没有因为施工单位的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可以提供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报告或沟通记录等,证明建设单位对结算金额是认可的或者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并非基于错误认识。
    • 意思表示方面:即使建设单位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但施工单位可以证明建设单位作出同意结算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基于该错误认识。比如,建设单位同意结算可能是基于其他因素,如工程进度要求、资金安排、合作关系等综合考虑的结果,而不是因为施工单位所谓的欺诈行为。施工单位可以提供与建设单位在结算前后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分析建设单位作出决策的背景和原因,以证明其意思表示与所谓的欺诈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 建设单位主张撤销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施工单位可以审查建设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欺诈事由”的时间,如果距离建设单位主张撤销结算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那么施工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建设单位已经丧失了撤销权。
    • 证据收集:施工单位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确定建设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例如,如果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就已经对某些事项提出过疑问或异议,那么可以认为其当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除斥期间。可以提供建设单位在结算过程中的质疑函、沟通记录等作为证据。
  4. 结算结果公平合理,撤销将对施工单位造成重大不公平

    • 公平性论证:施工单位可以从结算结果的公平性角度进行抗辩,说明结算金额是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理的计价方式得出的,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是公平合理的。可以提供类似工程项目的结算案例、市场价格信息等,与本项目的结算金额进行对比分析,证明结算结果的合理性。
    • 利益失衡后果:强调如果撤销结算,将对施工单位造成重大的不公平和经济损失。例如,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结算金额进行了资金安排,支付了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撤销结算将导致施工单位面临资金链断裂、合同违约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而建设单位则可能因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可以提供施工单位的财务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实际抗辩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建设工程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