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需要申请人同意吗-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行政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案件终本是否需要申请人同意”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终本”的含义。“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它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那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终结,也不代表被执行人的义务被免除。实际上,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在“终本”后依然有效。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具体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案件“终本”确实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申请人的同意。具体来说,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法院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这是其中一种情况,但并非所有“终本”案件都需要申请人的明确同意。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形也可能导致案件“终本”,例如: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以及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且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的等。

在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仍然有权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终本”案件进行复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及时恢复案件的执行。

综上所述,案件“终本”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申请人的同意,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无论案件是否“终本”,申请执行人都应保持对案件的关注,并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