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休假(年休假)的计算需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职时间及离职原因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情况处理:
员工主动离职且未休完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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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应休未休天数} = \left( \frac{\text{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right) \times \text{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 \text{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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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员工全年应休10天年休假,工作至6月30日离职(已过181天),未休年休假,则应休未休天数为 \) \frac{181}{365} \times 10 \approx 4.96 $ 天,按5天计算(不足1天部分舍去)。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即额外支付200%)。
员工被辞退或合同终止且未休完年休假
处理方式与主动离职相同,用人单位仍需按上述公式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无论离职原因是否为员工过错(如严重违纪被辞退)。
例外:若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补偿。
员工在职期间已休完年休假但离职时发现多休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且离职时发现多休的,不扣回已休年休假工资。但若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用人单位可主张扣除多休天数对应的工资(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
新入职员工离职时的年休假计算
若员工新入职未满1年即离职,需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判断是否享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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