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调解的适用范围-王忠铭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在探讨调解的适用范围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合法原则则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 行政赔偿案件:

    • 当行政机关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这类案件中,赔偿的范围、方式、数额等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因此调解是可行的。
  2. 行政补偿案件:

    •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补偿时,也可以就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进行调解。与行政赔偿类似,行政补偿也涉及到一定的弹性空间,使得调解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3.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选择、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设定等方面。这种自由裁量空间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通过调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满足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三、调解的特殊情况

  • 行政机关主动改变行政行为:
    •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且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这实际上也可以视为一种“调解”的结果。虽然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的调解过程,但行政行为的改变和原告的撤诉都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

四、调解的程序与效力

  • 调解程序:

    • 调解的启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效力: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

    • 假设某公民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该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就赔偿数额和方式达成了协议。最终,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双方签收后调解协议生效。
  • 法律建议:

    •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可以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调解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