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设立的居住权怎么撤消-陈雅斌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婚姻家庭

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设立的居住权,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途径撤销,具体需结合居住权设立方式、共有人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居住权设立方式与撤销路径

  1. 合同设立居住权
    若居住权通过合同设立(如共有人之间签订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设立居住权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登记,具体路径如下:

    • 协商撤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
    • 诉讼撤销:若协商不成,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设立居住权的行为侵害其共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登记。法院将根据共有份额、设立目的、是否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2. 遗嘱设立居住权
    若居住权通过遗嘱设立(如共有人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71条,遗嘱生效时居住权设立。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可能因侵害共有权而被撤销,具体路径如下:

    • 协商撤销:与其他共有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
    • 诉讼撤销:若协商不成,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行为侵害其共有权,请求撤销居住权登记。法院将根据遗嘱内容、共有份额、设立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撤销居住权的法律依据与条件

  1.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撤销条件

    • 未经同意设立: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损害共有权: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影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
    • 无其他约定:共有人之间未对居住权设立作出特别约定(如允许一方擅自设立居住权)。

三、撤销居住权的实践建议

  1. 收集证据

    • 证明居住权设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如共有人会议记录、书面同意书等)。
    • 证明居住权设立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共有物使用受限、收益减少等)。
  2. 协商优先

    • 尝试与其他共有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避免诉讼成本。
  3. 及时诉讼

    • 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避免居住权被长期行使导致损失扩大。
  4. 注意时效

    • 撤销权行使可能受诉讼时效限制(如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需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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