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让承担部分责任合法吗-杨泽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经济纠纷

人身损害案件中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比例赔付”或“免赔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合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如“被保险人承担20%责任”“绝对免赔额1000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若保险公司能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投保单签字确认、录音录像等),则可按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车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超过70%时,保险公司仅赔付70%”,若被保险人负全责,保险公司要求其自担30%合法。

  2. 若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不合法
    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或条款内容违反《保险法》第十九条(如“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则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
    例如: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则免赔50%”,但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明确告知,或事故损失与报案时间无因果关系,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3. 若损害由第三方造成,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第三方追偿,但不得直接要求被保险人担责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此时保险公司应向第三方追偿,而非要求被保险人分担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被第三人撞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后,应向第三人追偿,而非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费用。

建议行动:

  • 核对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存在免责或比例赔付约定;
  • 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如签字确认、录音等);
  • 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争议。

如有具体合同或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分析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