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与刑讯罪的区别-王如娃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1. 犯罪对象不同

    • 暴力取证罪:主要针对的是证人。这里的证人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还涵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人。例如,在某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为了获取对某企业不利的证据,对知晓情况的员工进行暴力逼取证言,该员工就属于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对象。
    • 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那些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刑事追究的个体。比如,在公安机关侦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此时犯罪嫌疑人就是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
  2. 行为目的不同

    • 暴力取证罪:行为目的是通过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的证言,使证人按照施暴者的意愿提供证言或改变原有的证言。例如,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对证人实施暴力,让证人按照他们推测的案情提供证言,而不是证人真实所知的情况。
    • 刑讯逼供罪: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式,迫使其承认自己有罪,从而获取口供。比如,审讯人员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行为,对其进行殴打、不让睡觉等,直到犯罪嫌疑人“招供”。
  3. 行为主体不同

    • 暴力取证罪: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涵盖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只要涉及上述职责的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取证,都可能触犯此罪。例如,法院的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为了获取对某在押人员不利的证人证言,对证人实施暴力,该监管人员就构成暴力取证罪。
    • 刑讯逼供罪:同样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但更侧重于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审讯职责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时,若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则构成此罪。比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刑讯逼供手段。
  4.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 暴力取证罪: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使用暴力手段恶劣、导致证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错案等严重后果。例如,对证人进行长时间的殴打,导致证人重伤,或者因为暴力取证获取的错误证言,使得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 刑讯逼供罪: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情况,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比如,审讯人员只是轻微地推搡了犯罪嫌疑人一下,没有造成明显伤害,且没有获取到口供,这种情况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但一旦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5. 刑罚不同

    • 暴力取证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致人伤残、死亡,则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例如,因为暴力取证导致证人死亡,就会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 刑讯逼供罪:同样根据《刑法》,犯此罪的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致人伤残、死亡,亦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入罪门槛较低,因此整体而言对刑讯逼供罪的打击力度相对更大。这是因为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可能涉及暴力取证罪或刑讯逼供罪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