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了哪些行为 涉及哪些商业关系 禁止哪些行为-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我国《反垄断法》主要禁止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以及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之间的商业关系。以下是对这些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此类行为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

  1. 横向垄断协议: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如几家大型家电企业协商一致提高某型号冰箱的销售价格。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如某地区的水泥生产企业达成产量上限协议。
    •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如方便面企业按地域划分销售范围。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如行业内主要企业约定不购买新型生产设备或不研发新技术。
    • 联合抵制交易:如零售商联合拒绝采购某一品牌产品。
  2. 纵向垄断协议: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如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求经销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给零售商。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如服装供应商规定经销商向零售商的转售价格不得低于某一标准。

例外豁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予禁止。同时,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条件,也可获得豁免。此外,无论横向还是纵向垄断协议,若符合《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条件,如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等,也可获得豁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或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实施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考虑市场份额、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例如,一个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份额的电信运营商,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他运营商提供互联互通服务,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这是为了防止通过集中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排除、限制竞争。例如,两家大型零售企业合并,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就需要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四、涉及商业关系

这些禁止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商业关系: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如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各方。
  •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如纵向垄断协议中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
  • 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之间:如通过经营者集中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五、法律后果

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刑事责任则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建议:作为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避免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进行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行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