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何让相对人知道-许乃义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婚姻家庭

要让相对人知道“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的约定,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且不同方式在法律效力及举证责任上存在差异:

  1. 书面协议明确告知
    夫妻双方可与相对人签订书面协议,直接载明“某债务仅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法律效力:书面协议具有直接证明力,若相对人签字确认,即视为其明知并同意该约定,后续不得以“不知情”抗辩。
    • 举证责任:夫妻一方无需额外举证,直接提交协议即可证明相对人知情。
  2. 债务履行时书面确认
    若未提前签订协议,可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如还款时)通过书面文件(如还款计划书、对账单)明确约定“债务由某方个人财产清偿”,并要求相对人签字或盖章。

    • 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书面确认属于明示,可推定相对人知情。
    • 举证责任:需保留书面文件原件,若相对人否认,可通过笔迹鉴定或第三方见证增强证明力。
  3. 公证或见证程序
    夫妻双方与相对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债务清偿约定的公证,或邀请律师、居委会等第三方见证签订协议的过程。

    • 法律效力:公证文书具有最高证明力(《民事诉讼法》第72条),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见证虽非强制,但第三方中立性可增强约定可信度。
    • 举证责任:公证文书无需额外举证;见证需提供见证人证言及现场记录等辅助证据。
  4.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对人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陈述。

    • 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件。
    • 举证责任:需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并确保内容完整、未剪辑,否则可能因真实性存疑被排除。
  5. 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向相对人发送约定内容,并保留其回复确认的记录。

    • 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第7条,数据电文可视为书面形式,但需满足“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条件。
    • 举证责任:需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证据,避免因设备损坏或网络问题导致数据丢失。

风险提示:

  • 若未采取上述任一方式,相对人可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
  • 建议优先选择书面协议或公证,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若已发生纠纷,可结合多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说服力。

如有具体场景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