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中老年儿子生病有监护人老父亲要负责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如果中老年儿子因生病而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确实需要有人来担任其监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监护人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如果中老年儿子生病后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配偶(如果存在的话)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同时其子女(如果存在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话)也未能担任监护人,那么在这个情况下,老父亲作为儿子的父母之一,是有资格并且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
然而,这里也需要考虑到老父亲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果老父亲年事已高,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或者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精力来担任监护人,那么他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其他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此外,如果老父亲确实担任了监护人,但他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老父亲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那么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综上所述,中老年儿子生病后,如果其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他更优先的监护人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那么老父亲作为父母之一是有资格并且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但具体是否担任以及如何担任监护人,还需要根据老父亲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