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多计工程量的违法依据-陈子君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合同纠纷

高标准农田建设多计工程量属于违法行为,其违法依据主要涉及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违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若施工单位通过虚增工程量骗取工程款,可能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如中标金额的5‰-10‰)、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明确,单位或个人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可追回资金,并处虚报金额10%-3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

  2. 刑事违法依据
    若多计工程量涉及金额较大,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以下罪名:

    •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通常3000元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量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通常2万元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 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增工程量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通常3万元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死刑(已取消死刑,但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3. 民事责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虚报工程量),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若涉及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被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实务建议:

  • 若发现多计工程量行为,建议立即固定证据(如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 若涉及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若为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多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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