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承担-杜红昊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一般应由让与人(即原债权人)承担。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的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及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若因转让行为导致债务人需要承担额外的履行费用,该费用应由债权的转让人(即原债权人)承担。这是因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让与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要求受让人或债务人承担这些费用,可能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影响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具体情形分析

  1. 债权转让通知后的费用:

    •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在通知债务人后,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需要支付额外的履行费用(如变更履行地点、方式等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债权人(让与人)承担。
  2. 从权利转移导致的费用:

    •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若从权利的转移导致债务人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如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应由债权人(让与人)承担。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 如果债权人与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费用的承担方式,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这种约定可以是对法定规则的补充或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由受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履行费用,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分担费用。
  2. 债务人同意承担的情形:

    •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出于自愿或其他考虑,同意承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
    • 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承诺就是有效的。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的债权,后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由于丙公司的收款账户在国外,乙公司在向丙公司付款时需要额外支付国际汇款手续费等履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甲公司(让与人)来承担。当然,如果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有特别的约定,比如约定由乙公司或丙公司承担这些费用,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五、法律建议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建议各方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如果对于费用承担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且后续因此产生了纠纷,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因债权转让所增加的履行费用一般由让与人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这一规则的适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