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构成要件-张淼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共同受贿的主体必须至少为两人,且均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主体中至少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后者职务便利共同受贿的,同样可构成共同受贿。
    •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这两者就构成了共同受贿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 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明知是在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是指各犯罪主体对受贿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等有清晰认知;意志因素则是指各犯罪主体对共同受贿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或至少不反对的态度。
    • 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同伙在事前就共同商议收受他人财物,并明确知道这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他们就具有了共同的受贿故意。
  3. 客观要件:

    • 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依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行。这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通过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进行的间接利用。
    • 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共同受贿的客观表现之一。这里的“财物”涵盖金钱、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多种形式,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均可成为受贿的对象。
    • 无论是直接还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
    • 举例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其同伙共同收受他人财物,那么这就构成了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
  4. 行为要件:

    • 共同受贿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合作形式,如共同策划、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等。在实际案例中,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特定关系人或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勾结。
    • 共同受贿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共同受贿行为是导致受贿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若各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
    • 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同伙共同策划收受他人财物,并分工协作实施受贿行为,最终导致了受贿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受贿,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与建议:

共同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于共同受贿的犯罪分子,法律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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