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合同成立并设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但登记可增强公示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后设立。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需经依法审批,并签订书面合同。虽然法律未明确要求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实践中通常需完成审批手续并登记后设立,以保障权利稳定性。
居住权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需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例如,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约定设立居住权,合同生效后需完成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为通行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后甲即取得地役权,但若未登记,乙将土地转让给丙时,丙可能不受地役权约束。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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