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侵犯著作权又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怎么处罚-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知识产权

对于既侵犯著作权又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通常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后果,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层面

  1.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权行为,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层面

  •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经营罪:如果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既侵犯著作权又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