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案,其表决结果的有效期通常取决于该议案所涉事项的性质及后续程序进展,法律并未统一规定一个固定的“有效期”,但可分情况说明如下:
普通决议事项
若议案内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如管理人报酬方案、财产管理方案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此类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效力持续至该事项被依法变更或终止。例如,财产管理方案通过后,管理人需按方案执行,除非债权人会议另行决议修改或法院裁定撤销。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生效
若议案为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需分组表决(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各组均通过且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即对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通常由计划本身规定(不得超过五年),在此期间内决议持续有效。若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法院未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此时决议失效。
和解协议的表决与生效
若议案为和解协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其效力持续至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若债务人未按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将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破产,此时决议失效。
特殊情形:决议的撤销或无效
若决议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利害关系人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此外,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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