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选择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程序,即需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位置,但其职权并不包括直接选择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等,其中“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不等同于直接选择管理人。
实践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均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决定。债权人会议虽然可以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但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选择破产管理人,但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如有任何关于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的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