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 管理人借款需要债权人会议决议吗-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公司事务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借款通常需要债权人会议决议。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 分析说明

  1. 管理人借款的性质: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借款通常属于对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处置,因为这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增减和债权人的利益。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这包括了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和借款等事项。因此,管理人借款需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在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以讨论和决议包括管理人借款在内的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借款通常需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这是因为管理人借款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和债权人的利益,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若需要借款,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决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