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请年休假原则上不应扣绩效工资,但具体是否扣减需结合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及地方性规定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法定年休假性质决定不应扣减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属于带薪休假范畴。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包括休假前的工作表现)且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无权以“休假”为由扣减绩效工资。
- 法律依据: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日工资收入按“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且包含绩效工资等固定组成部分。
- 若公司扣减,可能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可主张补发工资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 例外情形: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
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工资与考勤、工作成果直接挂钩,且年休假期间因未实际提供劳动导致绩效不达标,则可能扣减部分绩效工资。
- 关键点:
- 制度需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主(经法定程序制定)、公示(劳动者知悉);
- 扣减标准需合理(如按实际出勤天数比例计算绩效工资),而非一刀切扣除全部绩效;
- 地方性规定可能细化要求(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绩效工资需按合同约定或实际贡献支付)。
3. 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 绩效工资性质:若绩效工资属于“固定组成部分”(如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则不应扣减;若属于“浮动部分”(如与项目完成度挂钩的提成),则可能因休假期间未参与项目而扣减。
- 举证责任:公司主张扣减需提供证据证明绩效工资与休假直接相关(如考勤记录、绩效评估标准);劳动者主张不应扣减需证明绩效工资属于固定收入或公司制度违法。
建议
劳动者:
- 查阅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绩效工资和年休假的条款;
- 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若被扣减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避免在年休假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未请假擅自离岗),否则可能成为扣减的合法理由。
公司:
- 制定绩效工资制度时明确扣减规则(如“年休假期间绩效工资按50%发放”),并经民主程序公示;
- 避免以“休假”为由笼统扣减,需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表现评估绩效;
- 地方性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如上海规定“年休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严格遵守。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性规定疑问,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经验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