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获专利授权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刘东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新泉股份获得“一种高架箱及其玻纤发泡工艺预埋件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及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详细分析。

一、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标准: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判断其他企业是否侵权,需先明确新泉股份专利的保护范围。

  1. 保护范围的确定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新闻背景,该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在于“新型预埋钣金总成”及其与高架箱本体的固定方式(如盲孔螺母孔设计、取消攻丝工序等)。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则可能落入保护范围。

  2. 等同原则的适用
    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未完全复制专利文本,但若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果实现了相同目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仍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例如,若其他企业采用类似预埋件结构但螺母孔设计略有差异,但功能与专利完全一致,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合法抗辩事由: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

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不构成侵权:

  1. 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2025年)前已使用类似技术,可主张先用权。

  2. 合法来源抗辩
    若其他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如从专利权人处购买、经许可使用)获得技术,或能证明技术来源于第三方且自身无过错,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

  3. 专利无效抗辩
    其他企业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如认为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自始不存在侵权问题。但需注意,专利无效程序周期较长,且需提交充分证据。

三、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与建议

  1. 对新泉股份的启示
    新泉股份作为专利权人,应加强专利监测与维权,定期检索市场同类产品,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及时取证(如购买样品、公证侵权证据),并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同时,可考虑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提升行业话语权。

  2. 对其他企业的建议

    • 研发阶段:在开发新技术时,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避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若需使用类似技术,可尝试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或交叉许可。
    • 生产阶段:若已使用类似技术,应评估侵权风险,保留先用权证据(如研发记录、生产合同等),或通过技术改进规避专利(如修改关键结构、增加新功能)。
    • 应对诉讼:若被起诉侵权,应积极应诉,从专利无效、不侵权抗辩、赔偿数额争议等角度制定策略,必要时可提起反诉。

四、延伸思考:专利布局与行业影响

新泉股份今年已获33项专利授权,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5.79%,显示其通过专利构建技术壁垒的战略意图。此类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崛起,可能推动行业技术升级,但也可能引发专利纠纷。建议企业:

  • 加强专利管理,建立从研发到维权的全链条体系;
  •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行业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
  • 关注竞争对手专利动态,避免“专利陷阱”(如被诉侵权后发现对方专利存在瑕疵)。

如有具体技术方案或侵权证据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提供进一步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