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会降低吗-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开庭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不一定会降低,具体取决于变更的内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 当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重新计算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并退还多收的费用。例如,原本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万元,预交诉讼费13,800元,后减少至50万元,对应诉讼费为8800元,那么法院应退还当事人5000元的诉讼费。
  2. 增加诉讼请求金额

    • 与减少诉讼请求相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请求的金额,则需要按照增加后的金额补交相应的诉讼费。例如,开始诉讼请求标的额为50万元,预交诉讼费8800元,后增加到100万元,则应补交至13,800元,即需再缴纳5000元诉讼费。这种情况下,诉讼费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增加。
  3. 变更诉讼请求性质

    • 如果只是变更诉讼请求的性质,比如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侵权责任,但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等基本情况未发生改变,那么通常诉讼费不会发生变化。法院仍会按照原来确定的诉讼费数额进行收取,既不会退回也不会要求补交。
  4. 其他变更情况

    •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如果当事人变更了诉讼标的、请求,或者增加了新的独立请求,这可能会影响到诉讼费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新的诉讼情况来重新确定诉讼费,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建议:

  • 在变更诉讼请求前,当事人应仔细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诉讼费的变化。
  • 如果希望减少诉讼费支出,可以考虑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退还多收的诉讼费。
  • 如果对诉讼费的变化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