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公告让供应商提供合同发票 没有提供的供应商算废掉吗-张胜云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结论:是否直接判定未提供合同发票的供应商为废标,需结合询价公告的具体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程序的公平性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 若询价公告明确要求提供合同发票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依据,且未提供者不符合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采购文件(如询价公告)中设定的资格条件或评审标准具有法律效力。若公告明确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过往合同发票以证明其履约能力或业绩,且未提供的供应商无法满足该条件,则采购方有权依据公告规定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即废标)。
    关键点:公告需明确“合同发票”是必备材料,且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如验证供应商经验、财务能力等)。

  2. 若询价公告未明确要求提供合同发票,或仅作为参考材料
    若公告未将合同发票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标准,而供应商未提供,则采购方不得以此为由直接废标。此时,未提供发票可能仅影响供应商的评分(如业绩分),但不足以导致其被排除。若采购方强行废标,可能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供应商可提出质疑或投诉。
    关键点:采购方的任何废标决定需有公告或法律依据,否则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 特殊情形:合同发票的提供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
    若合同发票包含敏感信息(如其他采购方的商业秘密),供应商可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由拒绝提供。此时,采购方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脱敏后的材料(如隐藏关键信息后的合同复印件),而非直接废标。若采购方坚持要求原始发票且无法律依据,可能构成侵权。

建议:

  • 对采购方:在询价公告中明确合同发票的提交要求(是否必备、用途、格式等),避免模糊表述;若未提供,需依据公告条款处理,并保留书面记录。
  • 对供应商:仔细阅读公告要求,若认为要求不合理,可在响应前提出书面质疑;若已因未提供发票被废标,可要求采购方出具书面说明,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维权。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公告具体条款、采购项目性质等),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