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安置工作是什么身份”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以及特定历史时期下的安置政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固定工制度,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性劳动用工制度,逐渐被劳动合同制度所取代。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确立了劳动合同制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复存在。
接下来,针对您提到的“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安置工作”的情况,这通常发生在特定历史时期,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等。以军队转业干部为例,他们经过劳动人事局的批准被安置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自动获得了全民所有制职工(固定工)的身份。实际上,在当前的劳动用工制度下,他们更可能是以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身份被安置的。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依法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如军队转业干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安置工作的人员,在当前劳动用工制度下,更可能是以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身份被安置的,而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固定工)身份。这一身份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对市场经济的适应。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