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应该出具债权申报确认函吗-畅良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并非必须向所有债权申报人出具债权申报确认函,但应当依法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同时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审查结果说明。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规定的直接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破产管理人负有审查债权并编制债权表的法定义务,但法律未明确要求必须向每个债权人出具书面确认函。债权表需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认定金额及理由,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企业破产法》第58条)。

  2. 实务中的常见操作

    • 审查结果通知:管理人通常会通过书面或系统通知形式告知债权人审查结果(如认定金额、异议期等),但形式可能为《债权审查通知书》而非”确认函”。
    • 异议处理机制:若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阶段提出,管理人需复核并答复(《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二款)。
    • 最终确认文件: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会根据法院裁定结果更新债权表,此时债权人可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文件。
  3. 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 查阅权:债权人有权查阅债权表及管理人审查材料(《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三款)。
    • 异议权: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
    • 补充申报权: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费用(《企业破产法》第56条)。
  4. 特殊情形处理

    • 管理人未履行义务:若管理人未依法编制债权表或拒绝说明审查结果,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改正,或直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 确认函的效力:即使管理人自愿出具确认函,其内容仍需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确认函本身不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

建议行动:若您作为债权人未收到审查结果通知,可主动联系管理人要求书面说明审查情况;若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分析,欢迎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