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保期已过但质保责任未履行 质保金如何处理-何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质保期已过但质保责任未履行时,质保金原则上不应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质保金的基本性质与目的
    质保金是发包方(业主)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承包方(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其核心功能是“担保责任履行”,而非“惩罚性罚款”。若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或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质保期已过但责任未履行的处理原则

    • 若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已存在但未修复:即使质保期已过,承包方仍需承担修复责任。此时发包方可主张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或要求承包方另行支付。若质保金不足以覆盖维修成本,发包方还可通过诉讼追偿。
    • 若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后才出现:需区分是否因承包方施工缺陷导致。若经鉴定质量问题与施工缺陷无关(如设计缺陷、第三方破坏或正常使用损耗),则承包方无需承担责任,质保金应退还;若因施工缺陷导致,即使质保期已过,承包方仍需承担修复责任,质保金可不予退还或部分扣除。
  3.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步骤

    • 固定证据:发包方需证明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已存在且未修复(如维修通知记录、照片、鉴定报告等),或证明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施工缺陷导致。
    • 协商或诉讼:双方可协商扣除质保金或另行赔偿;协商不成时,发包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方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 质保金退还条件:若承包方已履行全部质保义务(包括质保期内的维修和质保期后因施工缺陷导致的维修),发包方应退还质保金;若未履行,发包方有权扣留或追偿。
  4. 风险提示

    • 发包方需在质保期内及时通知承包方维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无法主张质保金扣除。
    • 承包方需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范围及责任免除条款(如正常使用损耗),避免过度承担责任。

建议:若涉及复杂纠纷(如质量问题鉴定、维修费用核算),建议双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