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什么设立-岳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原则:

    •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遵循“合同生效即设立”的原则。这意味着,只要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抵押权就在合同生效时自动设立。
  2.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的关系:

    • 虽然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因此,为了保障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通常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3.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 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抵押物被转让或再次抵押时,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其优先受偿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仍然存在,但在面对善意第三人时,可能无法主张其权利。
  4.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在进行动产抵押时,建议抵押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 为了保障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建议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时,需要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等必要材料。

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拥有一批生产设备,因资金周转需要,甲公司决定以这批生产设备为抵押物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以及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合同签订后,虽然未立即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在合同生效时设立。然而,为了保障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建议双方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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