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7条第二款是何罪名-乔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与该条第一款共同构成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框架,其中第二款具体规定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一种情形。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注意,原问题中的“第二款”实际对应的是“之一”下的具体情形,这里为了准确解释,我们按照实际法律条文结构进行阐述):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此款即为原问题中可能想要了解的“第二款”核心内容,实际在法律条文中为“之一”下的第三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条款解读

  1.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且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2. 客观行为:

    •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3. 情节严重:

    • 这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或者发布的信息数量大、传播速度快,或者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等。
  4. 法律责任: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际应用与意义

  • 打击网络犯罪:该条款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有助于打击网络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 维护网络安全:通过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引导网络行为:该条款也起到了引导网络用户规范自身行为的作用,提醒网络用户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

  • 如果个人或单位被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 同时,该罪还可能与其他犯罪构成竞合或牵连关系,如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此时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原问题中的“第二款”实际对应内容)规定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一种情形,主要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