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释一下 保险人不赔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赵文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结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不赔偿未经其书面同意的诉讼费,这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风险控制及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保险条款中若明确约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不予赔偿”,则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此类条款通常属于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条款”,旨在防止被保险人随意提起诉讼导致保险人承担额外成本。

  2. 诉讼费的性质与保险范围
    诉讼费属于程序性费用,而非保险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合同的核心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等),而诉讼费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衍生费用。除非合同明确将诉讼费纳入保障范围(如法律费用保险),否则保险人无赔偿义务。

  3. 书面同意的必要性
    要求“书面同意”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常见手段:

    •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被保险人为获取诉讼费赔偿而滥用诉讼权利;
    • 参与诉讼过程:保险人需评估诉讼必要性、对手方赔偿能力等,以决定是否介入或和解;
    • 证据固定:书面同意可明确保险人承担费用的范围、条件(如诉讼标的额、管辖法院等),减少后续纠纷。
  4. 例外情形与司法实践
    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未对免责条款加粗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部分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在保险人明显受益(如诉讼结果直接减少保险赔付)时,酌情判令保险人分担部分诉讼费。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不构成普遍规则。

建议:

  • 被保险人应在提起诉讼前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确认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障范围;
  • 若需保险人承担诉讼费,应按合同约定取得书面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据;
  • 发生纠纷时,可结合合同条款、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等,主张权利或应对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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