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可以调取档案的规定是-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档案材料,具体规定及程序如下: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条件。
  2. 调取档案的主体与范围

    • 主体:原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 范围:
      •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或保存的档案(如审批文件、执法记录等);
      • 涉及公共利益的第三方档案(需法院审查必要性);
      • 排除与案件无关或当事人可自行获取的材料(如公开信息)。
  3. 申请程序与审查标准

    • 申请方式: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证据名称、内容、证明目的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
    • 法院审查:法院重点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必要性及申请人是否已穷尽其他收集手段。
    • 决定与执行: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的,由法院向档案保管单位发出协助调取通知书。
  4. 特殊情形下的调取规则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档案可能涉及此类信息,法院将依职权决定是否调取及如何保密。
    • 第三方档案:若档案保管单位拒绝配合,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司法建议)。
    • 电子数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对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系统记录)进行保全或调取。
  5. 实务建议

    • 提前准备:在起诉前尽量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获取档案,减少诉讼中调取的必要性。
    • 明确申请内容:申请中应具体描述档案的名称、形成时间、保管单位等信息,避免因描述模糊被驳回。
    • 利用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技术性档案(如环境监测数据),可申请专家出庭说明,增强证据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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