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不能构成抵触申请吗-张振岩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同日申请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构成抵触申请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抵触申请的基本概念

抵触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专利局申请专利,而且这件申请提出的日期比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早,专利局受理了该申请,并根据专利法规定将其公布或公告,且确定了申请日,授予了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便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即构成对先申请的抵触。但通常我们讨论的抵触申请,更多是指后申请与先申请在内容上存在冲突,导致后申请无法获得专利权的情况,这主要发生在先申请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阶段。不过,在广义上,同日申请若处理不当,也可能在实质上产生类似抵触的效果,尤其是在涉及优先权或特殊审查程序时。

二、同日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形

  1. 不同申请人同日提出相同发明创造的申请: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协商不成,两件申请都将被驳回。这种情况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一种“抵触”,因为两件申请不能同时获得专利权。
  2. 同一申请人同日提出相同发明创造的申请,但涉及不同类型专利:

    • 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在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可能会先获得授权。然而,当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时,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前,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经审查被宣告无效,那么发明专利申请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虽然这种情况不直接称为“抵触申请”,但同日申请的不同类型专利之间确实存在潜在的冲突和影响。不过,更严格意义上的“抵触”通常指的是不同申请人之间的同日申请。
  3. 特殊审查程序下的同日申请:

    • 在某些特殊审查程序下,如优先权审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等,同日申请可能因处理程序的不同而产生实质上的抵触效果。例如,如果两件申请都主张了相同的优先权日,但其中一件申请在优先权审查过程中被发现问题而未能及时进入国家阶段或被驳回,那么另一件申请可能因此获得优势地位。然而,这种情况下的“抵触”更多是由于审查程序的不同导致的,而非直接由同日申请本身引起。

三、法律建议

  • 对于不同申请人的同日申请:建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分析,以避免与他人的在先申请产生冲突。如果确实发生了同日申请的情况,应积极与对方协商确定申请人或准备应对可能的驳回决定。
  • 对于同一申请人的同日申请:建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明确申请类型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申请和资源浪费。如果确实需要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应做好后续的专利权放弃和转化工作。
  • 关注审查程序: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同日申请,申请人都应密切关注审查程序的变化和进展,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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