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控股的不同单位可以参加资格预审吗-邹璐璐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同一人控股的不同单位是否可以参加资格预审”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同一人控股的不同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它们分别以各自名义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非联合体形式),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这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禁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事先沟通、私下串通及围标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从而保障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然而,如果同一人控股的不同单位选择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中的各个成员虽然可能存在控股关系,但它们是以一个整体(即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投标,而不是以多个独立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因此,这种形式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各个成员仍然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要求,比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提交联合协议等。同时,联合体各方在投标过程中也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同一人控股的不同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别以各自名义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但如果它们选择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且满足其他相关要求的话,是可以依法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