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股东控制下的两个单位可以投标吗-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同一股东控制下的两个单位是否可以投标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关联单位在同一项目投标上的限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是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的。这里的“不得”包含三层含义: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得:即如果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同一人,那么这两个单位就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2. 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得:直接控股关系指的是一个单位直接持有另一个单位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对其产生控制影响。如果两个单位之间存在这种直接控股关系,那么它们也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3. 存在直接管理关系不得:直接管理关系通常指的是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具有直接的管理权或控制权。如果两个单位之间存在这种直接管理关系,同样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对于您提到的“同一股东控制下的两个单位”,如果这里的“控制”指的是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这两个单位是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的。但如果这种控制是间接的,比如通过多层股权结构间接控制,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这种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并不构成投标限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能会通过核查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股权结构图等方式来确认是否存在潜在的串标情形。

因此,我的建议是,在参与投标前,您应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您的投标行为符合规定。如果存在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希望这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