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为同一家的2家单位可以同时参与投标吗-李欢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公司事务

控股股东为同一家的2家单位是否可以同时参与投标,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关联企业不得同时投标”的实质性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若招标文件明确将“同一控股股东下的关联企业”列为禁止同时投标的情形(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股权结构证明,或声明与其它投标人无关联关系),则2家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串标或无效投标。

2.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但存在实质性竞争限制

即使招标文件未直接规定,若2家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被禁止同时投标:

  • 控制关系导致不公平竞争:如控股股东能通过股权控制影响两家单位的投标策略(例如统一报价、技术方案高度雷同),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 损害招标人利益:若两家单位同时投标可能导致招标人无法选择最优方案(例如通过分工垄断中标结果),可能违反招标公平原则。
    实践中,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如股权结构、投标文件相似性等)由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判定。

3. 例外情形:允许同时投标的条件

若满足以下条件,2家单位可同时投标:

  • 招标文件未禁止关联企业投标,且未要求投标人声明关联关系;
  • 两家单位独立运营,无控股股东干预投标的证据(例如独立编制投标文件、报价差异显著);
  • 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需注意,联合体与“同一控股股东下两家单位同时投标”性质不同,前者是合作投标,后者是独立投标)。

操作建议

  1. 投标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重点关注“投标人资格要求”“禁止情形”等条款;若文件未明确,可主动向招标人书面确认是否允许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2. 投标中:若允许同时投标,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两家单位的独立性(例如提供股权结构图、运营独立证明),避免被误认为串标。
  3. 争议处理:若被质疑违规,可准备证据证明投标过程符合公平原则(如报价差异、技术方案独立性),或主张招标文件未禁止关联企业投标。

如有具体招标文件或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