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院落消防设施维修动用维修资金是否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问题,结论如下:
一般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
举例:若小区有100户业主,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则需至少67户业主(占人数三分之二)且代表6700平方米以上面积(占面积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并从中获得至少34户业主(参与人数过半)且代表3350平方米以上面积(参与面积过半)同意,方可动用维修资金。
特殊情形下,可能适用简化程序或紧急动用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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